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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别人办银行卡危险吗

会有风险的。情况如下: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存款人不得出租、出借银行结算账户,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。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: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,不得出租、出借银行结算账户。如违反规则,有以下惩罚:①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;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,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银行卡会有危险吗

影响是:

1如果是借给别人信用卡的话,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,如果他拿你的卡做一些例如洗钱等,存在非法所得等违法的行为,你也会面临被牵扯的危险。而且信用卡使用者透支长期不还的话,信用卡所有人必须替其还款,并将面对个人征信损失的问题。

2如果借给别人的是借记卡的话,一般而言没有什么风险,因为借记卡不能透支而且不会影响个人信用,但是也可以进行洗钱等不法活动,虽然影响相对而言较小一些,但是还是要注意。

不管怎么样说,自己办的卡最好不要借给别人,哪怕是关系特别好的朋友。

扩展资料:

在我国,买卖他人银行卡、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涉嫌违法。“首先,买卖银行卡违背了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,若情节严重,触犯《刑法177条: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》。而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,涉嫌银行违规操作办卡行为,破坏了商业银行法实名制开户的规定,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。同时,买卖他人身份证,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,则涉嫌触犯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罪。”

参考资料:

中国日报网-他人银行卡 网上百元卖?

身份证和银行卡借给他人有什么风险

会有风险的。

情况如下:

1、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存款人不得出租、出借银行结算账户,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。

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: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,不得出租、出借银行结算账户。

如违反规则,有以下惩罚:

①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罚款;

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,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2、如果你借给对方,对方用来洗钱、进行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等,你就相当于是帮凶,要受到连带责任的。

判罚如下:

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;

②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。

3、如果单位犯罪(涉及公司财产,职业等的转移),该单位将被处以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。监禁不超过五年或刑事拘留;如果情节严重,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扩展资料:

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(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)的开立和使用,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,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等法律法规制定。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○○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,共计七章七十一条。

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(含邮政金融机构)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。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,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,发生了根本性变化。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,使这个“无支票、无现金社会”的梦想成为现实。

参考资料:

百度百科-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

将银行卡借给他人,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,其次如果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,自己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
1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:个人申领银行卡,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,为其开立记名账户,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和转借。

2、客户办理银行卡,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,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,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转让银行卡,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,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。

3、按《刑法》、《银行法》、《反洗钱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也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
扩展资料:

第一条

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,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,维护商业银行、持卡人、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本办法所称银行卡,是指由商业银行(含邮政金融机构,下同)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、转账结算、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。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。

第三条
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、持卡人、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。

第四条

商业银行应在协商、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、商户共享、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。
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—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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